承德鼎信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子第(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泳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