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子第(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泳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