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谢冠斌,主任。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恒,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方律所)因与上诉人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卡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文彤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恒、孙克娜,上诉人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锋、董钰以线上网络庭审形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方律所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事实及理由:1.关于装饰工程重新装修费用、除湿设备费用、家具费用及弱系统费用,属于我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一审未支持的主要是装修公司收取的抢修赶工加班费等,该部分费用是我方为避免扩大采取减损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未予支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房屋延期使用的租金损失。我方原定搬入时间为2019年8月9日,因对方的侵权行为重新施工的时间为10天,就新办公场所,我方已付租金确无法使用;就原办公场所,我方不得不续租并支付租金,且我方已就该损失提供了证据,一审不予支持属于事实查明错误。
针对立方律所的上诉请求,里卡多公司辩称,不同意立方律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重新装修费用,对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与我方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对方的支出合理且必要;就除湿设备和家具而言,对方主张的规格、数量及单价与其提供的票据不能对应;就强电及弱电项目而言,对方的电路并未发生故障,且无证据证明与本次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租金损失,对方并未额外支付租金费用,无请求权基础。
里卡多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侵权行为进行鉴定;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对方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根据对方请求认定损害程度、损害面积及损害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就重新装修费用,一审在对方没有证据及没有进行鉴定和调查的情况下,全额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就除湿设备和家具费用,对方的主张与其提供的票据不能对应;2.一审法院没有通过现场查看或进行司法鉴定,得出了错误的损失赔偿数额。
针对里卡多公司的上诉请求,立方律所辩称,不同意里卡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对方提出过正式的鉴定申请,认为本案不需要鉴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证据认定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我方的实际损失与对方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租金损失,我方增加的10天租金确实存在,是我方的合理且必要支出。
立方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里卡多公司赔偿立方律所装饰工程重新装修费用303 493.03元[包括地面饰面装修费用74 720.77元、墙面饰面装修费用38 756.02元、天花饰面装修费用38 382.48元、机电工程费用81 814.29元、其他工程费用29 000元(含材料运费3000元、成品保护费用5000元、垃圾清运费用4000元、保洁费用3000元、夜间值班费用5000元、抢修赶工加班费用6000元、积水清理费用3000元)、管理费15 760.41元、税金25 059.06元]、除湿设备费用4540元(购买1台吹风机、租赁2台除湿机)、家具费用9580元、弱电系统费用7511.04元(含税金447.04元)、原办公场地租金损失160 262.70元、新办公场地租金损失172 446.50元(里卡多公司已给付100 000元补偿款);二、诉讼费、保全费由里卡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立方律所于2019年5月承租东城区香河园的楼房作办公室。原定于8月9日搬入,8月8日里卡多公司橱柜水管漏水,导致立方律所已装修区域严重泡水,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地毯、地板、墙面及管线等遭受严重损毁损。里卡多公司除给付了10万元后,就其余的赔偿款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立方律所于2019年5月1日与案外人北京万国城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立方律所承租北京万国城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信德京汇中心(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11号楼)12层作为立方律所的办公场所。合同约定起租期为“2019年5月1日”;2019年月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60元”。立方律所正式搬入时间为2019年8月9日。里卡多公司系信德京汇中心13层的承租方。2019年8月8日5:10左右,里卡多公司饮水处水管八字阀漏水,漏水至12层立方律所承租的房屋,并形成积水,对立方律所承租房屋的设施及部分物品造成损毁。为此立方律所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修复性装修。立方律所提供的证据显示:装饰装修重做支付费用303 493.03元;用于除湿购买吹风机1台支付2040元、租赁除湿机2台支付2500元;家具更换维修费用9580元;弱电模块修复更新支付费用7511.04元。里卡多公司投保于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报告,定损金额为106 740.62元。里卡多公司依据上述报告作为对立方律所所有诉求的抗辩。
另查,立方律所原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1101、1102号,租赁起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后约定租赁期顺延至2019年7月31日。该房系立方律所律师的自有产权房。立方律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立方律所因延迟搬离上述房屋支付额外的房屋使用费用。
再查,本案诉讼前里卡多公司已向立方律所支付10万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权利人的正当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里卡多公司因其自主设施故障造成漏水事故,将立方律所新装修的办公场所及设施损毁,其就立方律所相应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立方律所主张的装修工程重新装修费用,法院认为,里卡多公司办公开放区域的地面墙面及天花饰面因漏水浸泡是事实,考虑到相关设施装修装饰均系新品,立方律所尚未使用即被毁损,立方律所要求更新重做并无不当。里卡多公司对装修工程重新装修费用中如木地板的费用、地毯费用、漆面费用、石膏板费用、矿棉天花板费用等提出异议,但考虑建筑物装修整体性及连贯性特别是均系新品,立方律所提出的装修费用中的地面饰面、墙面饰面、天花饰面部分主张事实及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信,对里卡多公司提出的抗辩及自认的标准,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立方律所提出的装修工程重新装修费用中的机电工程大多为隐蔽工程,立方律所提交的施工单位的证明予以证实了该部分的损坏及更新。里卡多公司提供保险公司的报告未就此部分的实际情况附专业证明,故从盖然性考虑,立方律所对该部分的损失主张合理,法院应予支持。立方律所提出的弱电工程费用主张亦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立方律所主张的材料运费、成品保护费用、垃圾清运费用、保洁费用、积水清理费用属于装修工程合理必要支出,立方律所主张合理,里卡多公司应予赔偿。里卡多公司对除湿设备费用(吹风机、除湿机)、家具费用、其他工程费用中的夜间值班费用和抢修加班费用提出的抗辩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立方律所主张的房屋延期使用的租金损失证据不充分,里卡多公司同意给付立方律所的租金损失数额法院予以支持。上述里卡多公司承担的赔偿应扣除诉前已支付的1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装饰工程重新装修费用260 207.28元(包括地面饰面装修费用74 720.77元、墙面饰面装修费用38 756.02元、天花饰面装修费用38 382.48元、机电工程费用81 814.29元、材料运费3000元、成品保护费用5000元、垃圾清运费用4000元、保洁费用3000元、夜间值班费用3000元、积水清理费用3000元、管理费5533.72元)、除湿设备费用3180元、家具费用8490元、弱电系统费用7064元、租金损失16 765.45元,上述共计295 706.73元(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已给付100 000元);二、驳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里卡多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公估报告》。证据二、12层竣工图,用以阐述如下情况:1.因里卡多公司的漏水事件给立方律所造成的损失总额仅为120 300.42元,对方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立方律所在没有里卡多公司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认定损害程度、损害面积及计损害数额,虽然立方律所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并非里卡多公司全部造成,与里卡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现里卡多公司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立方律所质证称,里卡多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自相矛盾。立方律所不予认可。里卡多公司一审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且立方律所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立方律所损失符合法律高度盖然性原则,现立方律所不同意里卡多公司的上述主张。立方律所向本院提交证据一、2019年6-8月,信德京汇中心租金支付凭证,证明2019年8月信德京汇中心12层的月租金为394 683.90元,立方律所无法使用新办公场所房屋的租金损失为129 404.56元。里卡多公司质证称,一个侵权行为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损害后果,对方不存在租金损失。诉讼中,双方除对于立方律所的实际损失各持一词,存在较大争议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里卡多公司赔偿立方律所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因里卡多公司的原因造成立方律所新装修的房屋跑水,屋面装修等受损确实给该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立方律所作为漏水受损方为此委托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且提交了支付相关费用的票据作为实际损失的依据,里卡多公司虽对立方律所的实际损失提出异议,并提供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评估费用作为依据,但因该保险公司系里卡多公司单方委托,其中受到投保限额偿付标准等因素影响,双方之间存在较大利益依存关系,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与施工单位实际施工项目与费用发生较大冲突时很难保证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即是立方律所实际装修造成的数额。至于里卡多公司要求对此进行重新鉴定问题,因该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此明确提出书面请求,且亦不能对于立方律所实际花费的装修费用是否具有不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里卡多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立方律所有票据支持的装修费用作为合理损失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同时与该装修相配套的垃圾清运等费用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并对除湿设备、家具等损失予以酌情考虑亦是适当的。
至于立方律所主张的房租损失,因立方律所存在此前租赁房屋与该所存在较大利益关联性,此时很难保证上述房租损失的客观准确性。鉴于一审法院已对立方律所关于装修损失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故对于该所上述租金损失酌情予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同理,一审法院对于立方律所其他相关费用的主张未予全部考虑亦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立方律所、里卡多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均缺乏相关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822元,由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负担6086元(已交纳),由里卡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73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文彤
二○二一 年 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靖元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