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0050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文顺隆贸易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