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立保字第76-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航天赫(*山)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南堡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南堡开发区十一号路西彤泰检验公司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a-502室。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中航天赫(*山)钛业有限公司、*山市中园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6081429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山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山市古冶区*林北路西侧供电小区东侧【证号为冀*古国用(2012)第047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所建建业阳光花园(小区)1号、2号、3号、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预售证第1189号】的住宅楼;安平县聚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正绕路北、经六路西侧【证号为安平县国用(2012)第00064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4-1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4-2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5-1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5-2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5-3号、安平县国用(2013)00046-1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6-2号、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46-3号】的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相关财产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山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县聚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以价值36081429元为限)。
审判长彭兆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