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1242号
原告: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59号南昌高新国家软件科技园内科技大厦七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146696399。
法定代表人:熊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建平,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金,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泓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泸州北路669号5号商务楼3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673734E。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
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泓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江西益泰方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