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林。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6042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保全费132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金16042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保全费1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吴皓常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