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83执16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晋州华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晋州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牛某。
被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牛某1。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关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葛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某1。
被执行人刘某1。
被执行人康某。
河北融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晋州华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某、韩某、牛某1、张某、赵某、关某、李某、葛某、刘某、李某1、刘某1、康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1752816.04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