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21864号之一
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无启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顾炯亮。
第三人:丝路国信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云计算产业园区A-000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雨思。
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无启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丝路国信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俊
审 判 员 王 未
人民陪审员 朱玲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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