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482号
原告: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峰公司)诉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发达控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到需方(发达控股公司所在方)人民法院诉讼,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根据“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发达控股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此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消防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在双方签订的以发达控股公司作为需方、鼎恒峰公司作为供方的《防火门采购合同》上约定:“项目名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利用沙特基金会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门诊综合楼工程,为明确供需双方责、权、利,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需方工程所需防火门物资(含安装)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可见双方不是普通的防火门买卖合同关系,而属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该类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发达控股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发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培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