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1302执9266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横江三路4号环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水祥
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3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斌。
关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22行审75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支付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及向本院支付了执行费。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22行审75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