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4民初351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河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2025)冀0634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9283.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间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间为三年)。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1099283.3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