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404执2261号
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1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404行审126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对被执行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依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