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404行审12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邦晴。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1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300元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2019年6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位“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牌名:晴新门业)外堆放杂物,违反门前三包责任。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1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2019No.0003222《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元的义务。
另查明,2018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珠香城执罚字〔2018〕201811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在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店铺外人行道堆放装饰玻璃、杂物的行为给予人民币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缴纳罚款,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9)粤0404行审18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正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香城综行罚字〔2019〕201911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峰霞
书 记 员  官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