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197724。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世纪华源地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80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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