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57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
被申请人: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富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70761461。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
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冀1127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及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