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57号之一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
被告: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富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70761461。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埕口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85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