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7民初1216号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辛集市锚营制革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04357030。

法定代表人:王风刚。

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刘志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欧赛公司立即给付我公司凿井剩余款47475元。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欧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2017年8月27日承揽了辛集市戴斯宾馆的采灌/开采两用井凿井业务,2017年9月10日辛集市戴斯宾馆由于资金不足,将该井通过三方协议书转移给欧赛公司,我公司为欧赛公司凿井壹眼,实际下管深度1630米,总价1108400元。扣减施工期间水电费73397元,扣减接管损失费50000元,扣减上水温低于合同约定温度应少收工程款5500元,扣减有关部门罚款30000元,扣减泥浆清理费2028元,最终结算总价947475元。已付900000元,尚欠47475元。我公司多次去人催要欠款,被告都以没钱为理由,采取应付推迟的做法,拒不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凿井工程款474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告陆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和辛集市戴斯宾馆签订的《采灌/开采两用井承揽合同》一份、《辛集市戴斯宾馆井工程验收单》一份、辛集市戴斯宾馆和陆海公司、欧赛公司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一份、施工项目对账单一份。对原告陆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欧赛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陆海公司与辛集市戴斯宾馆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采灌/开采两用井承揽合同》1份,约定陆海公司在辛集市戴斯宾馆院内为辛集市戴斯宾馆钻地热井壹眼,单井初步设计井深1700米,每米综合造价680元,共计115.6万元,依据地质情况,最终按实际井深结算。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双方验收合格后7日付到实际总价款的95%,预留实际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交付成井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2017年9月8日,辛集市戴斯宾馆、陆海公司和欧赛公司三方签订《三方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因辛集市戴斯宾馆资金不到位,辛集市戴斯宾馆和陆海公司签订的《采灌/开采两用井承揽合同》所涉采灌/开采两用井一眼,陆海公司同意将该承揽合同辛集市戴斯宾馆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欧赛公司,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由欧赛公司向陆海公司支付,工程款发票由陆海公司直接向欧赛公司开具。案涉采灌/开采两用井于2017年9月29日成井,2017年10月24日进行了验收,实际下管深度为1630米,验收结论为合格。案涉凿井工程价款为947475元,被告欧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尚有47475元工程款即剩余质保金未给付。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已经超过约定的二年的质保期限。

本院认为:陆海公司与辛集市戴斯宾馆签订的《采灌/开采两用井承揽合同》,陆海公司、辛集市戴斯宾馆、欧赛公司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以及《辛集市戴斯宾馆井工程验收单》是合同、协议书签订人和验收单出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即质保金47475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7475元。

本案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元,保全费520元,计1013元,由被告辛集市欧赛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