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509号
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潮音寺,地,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潮音寺大街增**一社会信用代码:711201165503556901,组织机构代码:550355690。
法定代表人:延可,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地产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地产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