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泊头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72号

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泊头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交河镇建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77396756M,组织机构代码:6773967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332元,由申请人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