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民初137号
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巨鹿镇西平街健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申培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