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滏阳城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郭长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良,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运亮,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
上诉人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赵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49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
—2—
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上诉人邯郸开发区乐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军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