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99号
申请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县城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址:*****村。
法定代表人:王信国,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36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