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彬、某某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抗46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彬,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城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彬因与被申诉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20]1300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