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抗46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彬,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城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彬因与被申诉人***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20]1300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