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756-2号
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西平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经济开发区黄巾大道南侧四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冀0529民初75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93.3772万元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冀0529民初756-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此裁定书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三丰豪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93.3772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