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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古浪县治沙林场、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22民初1935号

原告: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子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浪县治沙林场。

法定代表人:杨俊春。

被告: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浪县治沙林、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张海燕,被告古浪县治沙林场法定代表人杨俊春、被告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古浪县治沙林场给付原告勘测、设计费118700元;2.古浪县治沙林场给付原告违约金35610元;以上合计154310元;3.本案诉讼费由古浪县治沙林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古浪县治沙林场就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土地平整)]地形图勘测、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事宜签订《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古浪县治沙林场提交5项成果资料,且原告交付的设计文件须由国土资源方面专家审会审查,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费用包括地形勘测费用35600元,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编制费用83100元,合计总费用118700元;付款方式为项目成果提交后支付。若被告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设计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原告按期交付了由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成果,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勘测、设计费,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古浪县治沙林场未作辩称,不同意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我场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是当时的场长王某某签订的。我场与古浪县城乡建设公司签订过代建协议,所有账务不经过古浪县治沙林场,故原告所起诉的勘测、设计费用应由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给付,且我场也不具备给付该费用的能力。合同中约定的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应向我场交付的设计图等资料我场并没有收到,只见到了一张发票,还是后来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补着拿来的。

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古浪县治沙林场与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实签订过代建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本案诉争勘测、设计费由古浪县城乡建设公司给付。古浪县治沙林场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应按期限交付勘测、设计成果,但古浪县治沙林场一直未向其交付测绘成果,违约责任应在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方,实际该合同并未履行,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则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对应价款。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交付的发票古浪县治沙林场确实收到了,但该发票并不能证明古浪县治沙林场确已收到了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成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1.《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古浪县治沙林场签订《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18700元,包括地形勘测费用35600元,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编制费用83100元,原告向被告提交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合同第七条规定:项目成果提交后,费用全部结清,合同第八条8.1.5规定: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设计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的事实;2.一期(土地平整)评审会专家人员名单一份、一期(土地平整)专家评审意见一份,证明原告按期交付了由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成果的事实;3.古浪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设计成果已交付,且古浪县治沙林场已向上级机关申请拨付相关款项的事实;4.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回执一份,证明2018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18700元的发票,被告的财务人员周某某签收,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古浪县治沙林场提供的:代建协议一份,证明本案诉争设计费用应由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5日,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古浪县治沙林场就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土地平整)]地形图勘测、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事宜签订《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向古浪县治沙林场提交5项成果资料,且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须由国土资源方面专家审会审查,交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费用包括地形勘测费用35600元,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编制费用83100元,合计总费用118700元;付款方式为项目成果提交后支付。若古浪县治沙林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设计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按期交付了由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成果,并且该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并交付。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就其设计项目开具金额为1187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古浪县治沙林场,要求古浪县治沙林场给付勘测、设计费用,古浪县治沙林场以该费用应有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推诿。

另查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古浪县治沙林场就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土地平整)]地形图勘测、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事宜签订《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是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古浪县治沙林场代建,并且双方签订《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土地平整)]》代建协议,协议约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门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给古浪县治沙林场拨付项目资金。古浪县治沙林场向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披露与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建协议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多次向古浪县治沙林场与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索要项目勘测设计费,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复:该项目已无资金支付该项费用,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协调解决。2019年4月17日,古浪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古浪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上主管领导批示尽快落实解决,但至今未落实到位该项目资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与古浪县治沙林场就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一期(土地平整)]地形图勘测、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事宜签订《建设工程地形图勘测、设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勘测设计并交付成果,并且该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古浪县治沙林场也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勘测设计费用,但其至今未给付勘测设计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对古浪县治沙林场在代建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由于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代建相协议及时古浪县治沙林场支付项目勘测设计费,致使古浪县治沙林场至今未向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支付勘测设计费,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与古浪县治沙林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古浪县治沙林场自收到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开具的勘测设计费票据后没有及时给付相关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故古浪县治沙林场自收到票据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违约金。

综上所述,古浪县治沙林场给付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勘测设计费1187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止。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古浪县治沙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勘测设计费1187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止。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兰州昌佳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古浪县治沙林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政琦

人民陪审员 甘露源

人民陪审员 张克翠

二О二О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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