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232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斌,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负担。***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元,多预交的225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茜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