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24民初77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广韶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上虞,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瑞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