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金岭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24民初77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广韶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上虞,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瑞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