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04民初109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庄加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广韶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鑫,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伙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