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645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顺昌桥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公路东侧凡口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财产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