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汤坤宁、韶关市地质工程公司、佛山市顺德某某滘镇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51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豪乾,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西河十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3436U。
法定代表人:林建秋。
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蓬莱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757853582T。
法定代表人:何炳生。
第三人:汤坤宁,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地质工程公司、佛山市顺德**滘镇土地发展中心、第三人汤坤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案涉款项,不需继续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