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初130号
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
被告: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东方药城/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马文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亚男
审 判 员 赵春林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堵红果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