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郑国勇
审判员 李木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