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异19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东方药城/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马文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利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安华小区**楼**门店/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乐亭镇三合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志英,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利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8套房产及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一、中止执行保定中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8套房产;二、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执113号财产分配方案,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程序结束后再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乐亭县法院裁定再审,并定于2020年9月9日开庭。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事宜并撤回财产分配方案。原因如下:1、异议人因与海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诉至河北省乐亭县法院,经乐亭县法院审查相关证据作出的(2016)冀0225港民初9号、(2016)冀0225港民初10号调解书确认了申请人对海洋公司的房屋享有折价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2、执行法院应当中止财产分配方案,待异议人与唐山海洋服装公司再审结果作出后再恢复执行。同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待恢复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才能立案。3、异议人于财产分配方案作出后书面提出反对意见,并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2020年8月17日,异议人再次向贵院执行庭邮寄中止执行申请书。如不能中止执行,异议人将在收到分配方案15日内起诉,并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立案后7日内按照标的额交费;如不能交纳诉讼费,则按撤诉处理,并无法再次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再审后败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必然变更。因此,基于以上因素,贵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财产分配。4、习**总书记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调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原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应当对不同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理解适用法律教条呆板,则将失去法律的权威,也必然违背法律精神。综上,贵院撤销承办法官作出的财产分配的行为。

本院查明,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利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4)冀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本金及利息的判项:河北利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返还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万元、利息36万元;二、判决河北利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总货款每日万分之四从2015年2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5)保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河北利诚煤炭运销公司、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了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唐山房权证海港字第××号房权证项下的,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商业楼1号一至二层,该公司名下冀唐国用(2013)第792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保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对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2016年7月1日本院依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7月26日,移交司法技术处委托评估保全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冀06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房产(原查封产权证号为:唐山房权证海港字第××号,分证号为501003215、501003213、501003212、51003211、501003209、51003219、51003214、101002458)和土地(原查封土地证号为:冀唐国用2013第7923号分证号为(2015)第098、095、103、097、092、099、091、0**),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司法技术外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冀06拍2号司法网络拍卖通知书。

同时查明,2017年,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拍2号司法网络拍卖通知书,依法解除对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86号8套房产和相对土地的查封,停止拍卖。”本院作出(2017)冀06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执复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冀06执异57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18)冀06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仍不服,提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执复4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2019年异议人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不服再次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冀06执异21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提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执复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冀06执异218号执行裁定,驳回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另查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25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225港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25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225港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还查明,异议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其与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海洋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20)冀06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当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强制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异议人所主张的(2016)冀0225港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2016)冀0225港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的情形。现异议人以两份调解书均进入再审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6执11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申请本院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文群

审 判 员 韩 斌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 波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