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朴,男,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东,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宝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景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乐亭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由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乾辉

审判员  康永杰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