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106楼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通州区马驹桥镇姚辛庄村16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祥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莒县齐河路18号楼3单元3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雪,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赵庄村南街4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亭县信达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乐亭新区临港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助文,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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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佟艳宾,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唐山市路北区荣华道河南里青年嘉园3楼1门0902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信达家具厂、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佟艳宾、王晓雪、孔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8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

支付工程款的责任。①被申请人孔祥杰作为宏达公司在信达家具厂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履行的是代表宏达

公司的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应当依法对孔祥杰的职务行为担责。②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孔祥杰是借

用宏达公司资质进行施工,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应当承担因非法出借资质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这与宏达公

司是否已经向孔祥杰支付款项、款项是否足额支付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这是属于孔祥杰与宏达公司之间

二人的内部纠纷,不能以此对抗申请人,更不能成为宏达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③申请人起诉之前

,人民法院就案涉工程的材料款、工程款、劳务费等多次判决宏达公司承担责任,但唯独在本次的审理中

将宏达公司排除在外,并且之前的判决中就存在一审法院自己出具的判决,基于同一项工程、同样的事实

及背景,判决的结果前后完全相反,完全背离司法统一的原则,更无法让上诉人相信该判决的公正性。二

、虽然生效判决裁决过乐亭县信达家具厂、王晓雪对孔祥杰施工的案涉工程承担责任,但申请人认为仍然

可以判决申请人在孔祥杰对乐亭县信达家具厂、王晓雪的优先受偿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利,这并

不妨碍及侵害孔祥杰、乐亭县信达家具厂、王晓雪中三方任何一方的权利,也更利于保护申请人作为水电

暖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三、被申请人佟艳宾与孔祥杰依法属于合伙关系,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属于认

定事实错误。佟艳宾在本案中既有收取申请人15万元保证金的行为,也存在在工人讨薪过程中签订协议

书、欠条,支付及承诺支付工人工资的法律行为,如果佟艳宾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欠款去向、用途及与孔祥

杰之间合伙关系不存在的情形下,佟艳宾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应与孔祥杰共同担责。四、原审判决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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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错误。五、二审庭审时仅有法官刘蒙蒙一个法官及书记员参与了庭审,其他合议庭成员不在现场,属于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宏达公司与孔祥杰签订的《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实为孔祥杰借用宏达

公司资质的行为,孔祥杰是实际施工人。孔祥杰与***签订的《水电暖承包施工安装工程合同》,也是

孔祥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应由孔祥杰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工程

款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由信达家具厂、王晓雪承担还款责任并就工程享有优先权

的主张,理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二、关于佟艳宾与孔祥杰是否属于合伙关系的问题,申

请人主张佟艳宾收取申请人15万元保证金、并在工人讨薪过程中签订协议书、欠条,支付及承诺支付工

人工资的行为可以证明佟艳宾与孔祥杰存在合伙关系,本院认为佟艳宾的上述行为不排除其与孔祥杰存在

其他法律关系,其主张佟艳宾与孔祥杰存在合伙关系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二审

可以不开庭但以询问的方式听取双方的意见,二审组织询问只有主办法官在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

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邢荣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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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