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35执异181号
申请人:WhitesandInvestmentsLimited(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伊本市数码城54号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蠡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旭天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蠡县支行,住所地蠡县城内。
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蠡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周兰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蠡县支行与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WhitesandInvestmentsLimited(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登记资料。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蠡县支行与河北省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蠡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蠡县支行本金50000元,利息51931.46元(利息计算自1992年9月5日至2001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200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蠡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2003年10月8日作出了(2003)蠡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02)蠡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白沙投资有限公司申请,2018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8)冀063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WhitesandInvestmentsLimited(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登记第97页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蠡县建设局对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断的请示》的批复为,一、原则同意建设局关于对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断的意见,二、蠡县建筑公司改制要采取竞标形式出资买断,买断蠡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金要全部用于缴纳职工劳动保险、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偿还债务,确保社会稳定。工商登记第100页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方案中资产评估结果记载,企业委托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财产清查后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0月27日,评估结果为:总公司资产总额16.2万元,负债总额26.2万元,净资产-10万元。工商登记第101页蠡县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现有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拟改制为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实该企业在本县无或已承诺落实金融债权。工商登记第92页、93页显示,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设立登记申请,股东***、***、***。
本院认为,工商登记显示,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买断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基础上,由自然人股东新设立的公司法人,并非仅是名称变更,申请人白沙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规定,要求变更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WhitesandInvestmentsLimited(白沙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保定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顺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