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2731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彭兆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秋,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1,女,200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女,201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法定代理人:葛某,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管瑾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施桥镇第二小学,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邗江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138号。
负责人:刘朝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露,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玉霞、何某1、何某2、XXX、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施桥镇第二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已交),依法减半收取1426元,由上诉人江苏华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若冰
审判员  方 俊
审判员  黄月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