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4527号
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兴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周康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彤,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
被告:黄芳,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黄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3元,由原告扬州佳居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宽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