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1156号
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辛慧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扬州晨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