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7民初1203号
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迈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