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

某某与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2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张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502ME3365946A。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路16号5号楼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941617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处职工。 第三人:***,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南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邢台市桥西区道桥工程处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计2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