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1561号

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双碑乡木花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史艳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巧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35,219.57元。申请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丙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5,219.5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书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