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4民初22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柏乡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龙华乡龙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红图,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双碑乡木花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史艳粉,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银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与被告柏乡县**物流有限公司、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银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宝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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