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5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隆尧县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第三人:邢台东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双碑乡木花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史艳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孔垂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