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4572号
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工业开发区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城永祥大街北侧西环路东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承担诉讼费用236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0元,由原告济南世拓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由被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