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4民初2133号
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