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增新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24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哈增新,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卢龙县下寨经济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哈增新与***、***、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324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哈增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房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有供执行财产以供执行。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其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0324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