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324民初8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74427905L。

地址:卢龙县城新汽车站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被告***、***及被告晟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汉军、刘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500元,被告晟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合伙承建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工程,借用被告晟江公司建筑资质,以该公司名义施工。我承接了其中的防水工程,被告欠我工程款450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做的防水工程有质量问题,后期维修花费2500元,应予以扣除。另外该欠款应由我和***给付,晟江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维修费应扣除。

被告晟江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与***、***不属于借用资质关系,该二人是我公司承建卢龙镇中学工程的合伙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与该二人是内部承包关系;第二、***、***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防水制作协议,我公司未经手,并不知情,应由其二人承担给付责任,我公司仅在未拨付工程款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工程外欠人工费付款表,是***和***于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其中第四栏显示“谢(解)四水防水工4500元”。***、***均在表中签字确认。

被告晟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是以晟江公司名义承包的,***是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备案表、变更审核表及***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晟江公司关于任命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的通知。

5、晟江公司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的决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卢龙镇中学工程维修结算表,其中含防水维修费2500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及被告晟江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认为未经有关部门鉴定,不能证明原告工程存在问题,另外该结算表未显示防水维修费2500元。对于原告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

经过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合伙承建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工程,因***、***无建筑施工资质,***为晟江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故以晟江公司名义与卢龙镇中学签订施工合同,晟江公司承包后,又以内部承包形式转包给***、***。***、***将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款未付清。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制作“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工程外欠人工费付款表”,其中第四栏显示“谢(解)四水防水工4500元”,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合伙承建卢龙镇中学综合楼,将其中的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4500元,被告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扣除维修费2500元,被告该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是以晟江公司名义承包的,其承包工程后,又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及***,故晟江公司对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500元,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晟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柴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