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卢龙县盛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6
)冀
0324
民初
1961
号
原告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经理。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东门外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董事长。
地址:卢龙县石门镇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余宝,该公司职工。
被告:卢龙县盛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76034260-1
。
法定代表人:石树文,董事长。
地址: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刘田各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卢龙县盛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
因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龙县盛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
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于
2016年
12月
3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卢龙县盛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
原告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原告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卢龙县供电分公司
负担。
审
判
员
徐
胜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钰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