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346号
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地址沙河市西环路建材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2MA08D91R7Q。
经营者闫自红,男,汉族。
被告河北亿佳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5号楼701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741718343。
法定代表人刘芷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河北亿佳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河市腾飞钢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宋 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利昭